實踐中,有的地方把接受捐款數(shù)額作為考核相關社會救助團體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,個別社會救助團體為了取得考核靠前名次,在考核工作中搞虛假捐款,對此種行為如何定性處理,存在不同認識。筆者結合遇到的一起案例進行分析。
2024年12月,董某任A省B市某社會救助團體黨組書記期間,為在A省某社會救助團體組織的2024年度工作考核中取得靠前名次,安排與其私交較好的B市某房地產(chǎn)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、B市某旅行社副總經(jīng)理李某、朋友劉某和王某以捐款名義向B市某社會救助團體賬戶轉款共計604萬元。2025年1月,A省相關考核工作結束后,董某又將該604萬元退還上述4人。2025年1月,B市某社會救助團體獲得A省相關考核二等獎。
本案中,對于董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,存在四種意見。第一種意見認為,董某的行為與借用管理 ……
